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10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離婚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七號聲請人 廖頌熙 律師(即上訴人 張錦月 之選任訴訟代理人)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張錦月與被上訴人 林文博 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二八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一○二年九月十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吳麗女
法官王仁貴法官吳謀焰法官謝碧莉法官盧彥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