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97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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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97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9795號債權人和氏草食品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美天美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更正具狀人(聲請人與具狀人不符),並補正聲請狀尾章。
中華民國96年5月15日
民事庭法官謝永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15日
書記官鄭敏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