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466號上訴人 蔡雅雯 訴訟代理人 沈明達 律師被上訴人 廖強閎 以上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見本院卷第129至130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
書記官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