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7號聲請人 黃晨豪 代理人 廖家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第43條第1項、第44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債條例第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亦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雖業已同時提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4年度及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00
000號支付命令、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催告函、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催告函及電信費繳款通知、亞太行動用戶查詢帳單列表、本院106年度司消債調字第662號裁定、戶籍謄本、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房屋租賃契約書、債權人清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務人清冊等資料到院(見本院卷第9頁至第38頁),惟聲請人所檢附之上開資料,經核其內容仍未齊備,本院無從審酌認定本件聲請人是否確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之情事,並應預納送達郵務費新臺幣(下同)2,580元,而有裁定命聲請人補正之必要。經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13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14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7年2月21日送達聲請人之代理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43頁),聲請人雖於107年3月7日以民事陳報狀陳明補正資料尚屬龐雜,不及於本院所定之期限內提出,約莫仍須10日左右始能完整備妥補正資料,請准聲請人延後提出云云,惟聲請人迄未預納送達郵務費2,580元,亦未補正其他資料,本院認有詳予調查訊問聲請人之必要,且給予再次補正資料及預納郵務送達費之機會,乃定於107年6月7日行調查程序,然聲請人仍未補正郵務送達費2,580元及其他應補正資料,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107年6月7日訊問筆錄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8頁至第53頁),依前開說明,應認聲請人本件之聲請未符法律之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謝宜雯(得10日內抗告)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書記官吳宜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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