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簡上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簡上字第105號上訴人 李銘瑞 訴訟代理人 洪世容 被上訴人 李正忠
劉奕麟 李劉文蘭 李銀秀 李依環 即 李銀桂
李昆龍 李昆澎 李彥廷 李恒玉
李寶珠 李順源
李順成
李朋儒 李秀慧 李建志
李雯芳 李余惠珍 上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忠勝 律師被上訴人 孫清課
孫文進 孫翊暉 孫麗琴
孫麗香 孫麗綿 林子祥 李嘉瑩 林文漢 林淑玲
林文馨 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第九頁附表三中「A、C變價後分配比例」欄位第四列關於「5000/52354」記載,應更正為「公同共有5000/52354」。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怡諄
法官吳保任
法官張琬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
書記官陳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