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簡上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簡上字第105號上訴人 李銘瑞 訴訟代理人 洪世容 被上訴人 李正忠
劉奕麟 李劉文蘭 李銀秀 李依環李銀桂
李昆龍 李昆澎 李彥廷 李恒玉
李寶珠 李順源
李順成
李朋儒 李秀慧 李建志
李雯芳 李余惠珍 上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忠勝 律師被上訴人 孫清課
孫文進 孫翊暉 孫麗琴
孫麗香 孫麗綿 林子祥 李嘉瑩 林文漢 林淑玲
林文馨 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第九頁附表三中「A、C變價後分配比例」欄位第四列關於「5000/52354」記載,應更正為「公同共有5000/52354」。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怡諄
法官吳保任
法官張琬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
書記官陳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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