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解散清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字第289號聲請人 陳叁豪 相對人鼎禾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叁豪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解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鼎禾科技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裁定解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時,法院得據股東之聲請,於徵詢主管機關意見及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意見,並通知公司提出答辯後,裁定解散,公司法第1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公司股東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以公司之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為前提,而所謂公司之經營,有顯著困難者,例如其目的事業無法進行;所謂公司之經營,有重大損害者,例如公司之經營產生重大之虧損者,臺灣高等法院85年度抗字第396號裁判要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公司自民國101年7月間成立後,財務狀況常處於零收入之狀態,且公司股東於未支薪之情況下,來自家庭之經濟壓力亦與日俱增。又相對人公司業務擴展經常處於不確定之情形,公司實收資本額10萬元已所剩無幾。又相對人公司確實經營困難,爰依公司法第11條聲請裁定解散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相對人公司設立登記表、資產負債表、董事報告書、101年9月12日股東會紀錄、101年營業概算書、股東名冊、臺北市商業管理處函、股東名冊等件為證,其主張核與上開證物相符,自堪信為真實。再者,本院依職權函詢主管機關臺北市商業處意見,該處於101年10月23日派員前往相對人公司實地查訪並函覆本院稱:「現場公司已他遷,據房東『有概念商務中心有限公司』店長 蔡佳容 小姐稱鼎禾科技有限公司係於101年7月10日與該商務中心簽訂租約,月租9975元,佔地3坪左右,約於9月下旬他遷不明,目前不在登記地營業。」等語,是聲請人所稱相對人經營困難,堪信為真實。徵以本院依職權函詢利害關係人即相對人公司其餘股東 許孝成張博欣 ,其中張博欣回覆就裁定解散並無異議等語,許孝成雖未表示意見,然其通知函業於101年10月19日送達,有回證在卷可考,審酌上情,本件聲請合於首揭法條規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拔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
書記官顏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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