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14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14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11444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乙○○、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萬柒仟玖佰叁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伍仟貳佰叁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陸萬肆仟柒佰柒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伍萬叁仟柒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
書記官王宣雄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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