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抗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抗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抗字第12號抗告人 李坤鎔 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陳木樹間 返還土地等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再字第8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李媛媛法官吳麗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
書記官黃家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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