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再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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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再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再字第5號再審原告 沈素雲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邱萬順 、勤大貨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提起再審,經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0萬6667元,應徵裁判費2萬4238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藍文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
書記官李華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