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訴字第30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3022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再生 選任辯護人 周嬿容 律師
陳怡伶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莊安咏 選任辯護人 賴錫卿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莊長泰 選任辯護人 李祖麟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再生、莊安咏、莊長泰等三人羈押期間,均自民國102年1月24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李再生、莊安咏、莊長泰等三人,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1年10月24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2年1月23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2年1月24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邱滋杉法官孫惠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潘文賢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