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聲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聲字第50號聲請人 劉魯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4年度聲字第247號民事裁定提供擔保金新臺幣237,205元(提存案號:本院105年度存字第95號)。茲因聲請人已於訴訟終結後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相對人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行使權利而其未行使,為此聲請裁定准予返還擔保金等語。
二、查聲請人因供擔保停止強制執行而辦理上開提存,惟該提存物業經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80105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發函通知提存所解交,已無剩餘款項可供返還,有本院105年度取字第1358號卷可稽,是以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自屬無從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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