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20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00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才豐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執聲付字第8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才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163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2月確定,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958號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於民國98年7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7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3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並經本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1394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48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③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46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④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67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⑤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5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⑥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63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⑦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3744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8月確定,⑧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69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4月確定,⑨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75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上開①至⑥所示之罪之刑,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163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2月確定,上開⑦至⑨所示之罪之刑,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958號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嗣受刑人於98年7月28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執行中,原刑期終了日期為107年3月2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7年1月19日。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年7月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有被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5年7月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附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影本及本院之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5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國棟
法官楊智勝法官吳秋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傅國軒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