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5月
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柒仟參佰陸拾捌元,以及其中新台幣
參萬肆仟貳佰壹拾貳元,自民國95年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八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5年2月4日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柒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