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美商微軟公司(MicrosoftCorp.甲0000000000.)
2,U.S被告乙○○
奇展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2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淑惠
法官張茹棻法官林俊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27日
書記官林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