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易字第90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鼎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毒偵字第5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鼎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嘉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嘉容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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