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8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82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賭博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賭博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賭博罪,減為罰金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賭博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賭博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沒收不適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本件原確定判決對受刑人所諭知之沒收不在減刑之列,併予說明。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李進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書記官張木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