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九八號
原告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清吉 訴訟代理人 魏義芳 被告乙○○被告甲○○被告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繳納裁判費不足,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一月二十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林慧貞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