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70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5706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陳明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伍仟叁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明聖於民國100年05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320,000元,約定自民國100年05月09日起至民國105年05月0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1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2年12月17日止累計200,303元正未給付,其中193,707元為本金;5,612元為利息;9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明聖於民國100年05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157,705元,約定自民國100年05月11日起至民國105年05月1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1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2年12月17日止累計94,997元正未給付,其中93,815元為本金;798元為利息;3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5706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明聖│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16%│││193707││2月18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陳明聖│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8.16%│││93815││2月18日││計算之利息│││元│││││└──┴───┴─────┴──────┴──────┴───────┘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