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1年行專訴字第12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1年度行專訴字第123號原告 陳裕堂
號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
參加人 胡厚飛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胡厚飛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下同)94年9月23日以「棘輪板手結構改良」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形式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型第M291344號專利證書。 嗣胡厚飛 以該專利違反專利法第94條第4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原告於101年3月27日提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經被告審查,認前揭更正本符合專利法第108條準用第64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規定,應准予更正,惟更正後系爭專利仍有違專利法第94條第
4項規定,於101年6月26日以(101)智專三(三)0505
2字第1012062859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1年10月30日經訴字第10106113490號決定駁回,原告仍未甘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胡厚飛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應依職權命胡厚飛參加本件訴訟,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忠行
法官曾啟謀法官熊誦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
書記官陳士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