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371號聲請人甲○○(即俊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相對人俊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九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俊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並於民國(下同)94年7月10日就任,曾聲請延展清算完結(即本院95聲字第118號)在案。茲因93、94年度俊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國稅局迄今尚未查核完結,致無法於延展後6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96年1月9日止完結清算。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2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夏一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7月1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