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審易字第2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易字第271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侯澤峰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268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被訴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之子趙○佑(民國000年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前為址設新北市○○區○○街○○○號2樓之興南幼兒園學生,告訴人甲○○、丙○○則為興南幼兒園之教師,被告乙○○因認趙○佑於106年6月28日在上址幼兒園內遭告訴人甲○○、丙○○及 巫怡臻 傷害而有所糾紛(甲○○、丙○○、巫怡臻涉犯傷害等罪嫌,另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30260號案件偵查中),於106年7月3日21時許,在新北市○○區○○街○○號之1前,乘告訴人甲○○、丙○○偕同 陳秋娟 、 陳雅惠 、 林芳玉 等人向被告乙○○說明上開事項時,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毆打告訴人甲○○胸口,並以腳踢踹告訴人甲○○;另徒手毆打告訴人丙○○之左肩,致告訴人甲○○受有前胸壁、右手臂、左肩挫傷之傷害,告訴人丙○○則受有左上臂挫傷之傷害;另基於恐嚇之犯意,對告訴人甲○○、丙○○恫稱:「不要讓我看到你,我看你一次就要打你一次」、「我半條命拉你兩條命我也賺了」等詞,以此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恫嚇告訴人甲○○、丙○○,致告訴人甲○○、丙○○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恐嚇罪部分,由本院以107年度審簡字第304號審結)。因認被告乙○○所為,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該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甲○○、丙○○告訴被告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乙節,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證,揆諸首開法條及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傅明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又甄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