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單聲沒字第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單聲沒字第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聲沒字第21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旻岳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5年度偵字第1300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聲沒字第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00
000號被告李旻岳違反商標法一案,業經該署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該案所扣如附表所示之物,係侵害商標權之仿冒商標商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被告行為後,刑法業於民國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
105年7月1日起施行,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是本件應逕行適用裁判時之現行法。又商標法第98條亦已於105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12月15日起施行,則關於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即應適用該修正後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再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一節,有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104年12月3日基普督字第1041032738號函附進口報單、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網頁列印資料、商標侵權書在卷可稽,堪以認定,依上開規定,自屬專科沒收之物,而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得單獨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2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吳智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屠衛民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附表:
仿冒商標「9GATE」之行李箱共壹佰壹拾玖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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