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19號聲請人甲○○即債務人2號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及釋明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釋明之事項
一、聲請人於狀內所陳報之債權人為新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邦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邦人壽股份有限公司,惟就聲請人所附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報告所記載之債權人則僅有中國信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富邦人壽股份有限公司,請聲請人重新據實陳報債權人究竟為何(含非金融機構債權人)及債務總金額。
二、聲請人記載對於富邦人壽股份有限公司所負之債務為房屋貸款,目前已遭法拍云云,請陳報該件法拍之執行法院及案號為何,並說明房屋購買總價及繳款狀況。
三、陳報聲請人配偶 黃金忠 97年、98年所得資料清單、最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查詢清單及99年1月1日起至今之收入狀況(如有子女並一併陳報)。
四、陳報聲請人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97、98年所得資料清單。
五、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費用之各項(包含房租、交通支出、生活費、電話費、保險費等)相關收據等證明文件。
六、依聲請人檢附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報告,明列聲請人曾任「獨領風騷服飾店」之負責人,請說明營業狀況並提出近5年內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
七、提出聲請人所有存摺(包括證券集保存摺)封面及內頁,並敘明是否購買股票、基金等交易情形,如有,則請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北市○○區○○○路○○○號11樓,電話:00-00000000)所出具之97年1月迄今之集保戶異動及餘額資料明細表。
八、提出聲請人及配偶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報表代號:TC0130、TC0140)、97年迄今之全民健康保險投保明細表。
九、聲請人主張最大清償銀行希望聲請人每月清償新臺幣(下同)10,000元,惟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及上開10,000元,不足以清償其他債權人之債權金額等語,請聲請人據實陳報非金融機構債權人究竟為何及債務總金額,並提出證據證明之。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民事庭法官游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宏賓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