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苗簡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苗簡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界址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苗簡字第381號原告丙○○本件請求確認界址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乙○○、 王明蔥 、丁○○、甲○○(均已死亡)之繼承系統表及渠等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並具狀追加上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及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三、倘前項被告之繼承人亦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人之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並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1日
民事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銘宏中華民國99年10月4日

歷審裁判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9 年度 苗簡 字第 381 號裁定(99.09.17)[撤回]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9 年度 苗簡 字第 381 號裁定(99.10.01)[撤回]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