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苗簡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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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苗簡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界址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苗簡字第381號原告丙○○本件請求確認界址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乙○○、 王明蔥 、丁○○、甲○○(均已死亡)之繼承系統表及渠等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並具狀追加上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及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三、倘前項被告之繼承人亦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人之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並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1日
民事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銘宏中華民國99年10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