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62號抗告人即聲請人丙○訴訟代理人甲○○相對人丁○○
乙○○○戊○○己○○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丁○○、乙○○○、戊○○、己○○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99年8月16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關於核定抗告人丙○訴訟標的價額捌萬元及命抗告人丙○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部分撤銷。
抗告人丙○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繳納扣除已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後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肆仟壹佰伍拾伍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與丁○○、乙○○○、戊○○、己○○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應據房屋占地面積公告現值為計算方式,即新臺幣(下同)3,440,800元(計算式:(193.78平方公尺+103.91平方公尺×3)×6800元=3,440,800元),鈞院誤以房屋課稅現值80,000元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據此核定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元,實屬有誤,為此提起抗告,聲明原裁定廢棄,請求更為裁定等語。
二、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所明定。
三、經查:抗告人提起本件訴訟僅聲明原告所有門牌號碼嘉義市○○里○○街○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遭相對人執行拆除,請求回復原狀,然未陳報訴訟標的價額,有起訴狀在卷可參。嗣本院裁定後乃具狀陳報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屋占地面積公告現值即3,440,800元為核算標準,第一審裁判費應為35,155元,原裁定核定抗告人訴訟標的金額為80,000元,並命抗告人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自有未洽。抗告人執此抗告,指摘原裁定核定抗告人訴訟標的金額及命抗告人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當,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裁定關於核定抗告人訴訟標的金額及命抗告人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予以撤銷。又抗告人於收受本院裁定後業已如原裁定所示,於99年8月23日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此部分應予扣除,尚應補繳34,155元,改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月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書記官黃怡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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