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7年度豐補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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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豐補字第147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俊凱 發支付命令(10
7年度司促字第343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24,162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
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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