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豐小字第127號
上訴人即被告 張烈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9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
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