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勞簡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勞簡字第86號
原   告  劉芳妤
上列原告與被告歐吧早午餐店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歐吧早午餐店之商業
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之年籍、身份證字號、正確送達住址及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應按應
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又起訴,應以訴狀表
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
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法定必備之
程式,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19條第1項、第
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款分別定有明
文。
二、經查,上列原告與被告歐吧早午餐店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
雖以「歐吧早午餐店」為被告,惟未提出被告歐吧早午餐店
之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之年籍、身份證字號及正確送達
住址,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
書記官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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