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鳳補字第170號
原 告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宗揚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傅美金 等間撤銷變更保險契約要保人事件,原
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查本件原告乃行使撤
銷權目的之債權人,為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
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
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
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此有最高法院
民國97年4月1日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然原
告並未於起訴狀中表明其對被告郭傅美金、 郭現龍 之債權額究竟
為何,致本院無法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5日內向本院陳報原告對被告郭傅美金、郭現龍債權額之相關資
料,俾核定裁判費,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洪韻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林君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