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7年度豐簡字第183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豐簡字第18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池駿紘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
偵字第7019、70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池駿紘犯侵占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開犯罪所得,
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犯
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4項、第5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
告侵占之財物,業已發還被害人,有苗栗縣警察局車輛尋獲
電腦輸入單在卷為憑,自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
33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洪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
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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