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8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8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819號原告 鐘寶琴 被告 黃傅 仙女訴訟代理人 黃素珍
蔡建賢 律師複代理人 蔡寶慶 被告 楊世銘
楊百合 楊世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岡山地政事務所一0一年四月三十日高市地岡測字第一0一七0四六六三00號函所附分割方案與原告主張不符,本院另函請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岡山地政事務所更正,故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一年七月十八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二樓民事第七法庭行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
書記官邱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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