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簡字第7號原告 朱健雄 原告與被告 郭有道郭林阿月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宏欽
法官黃宣撫法官陳樹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
書記官鄧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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