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交附民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交附民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附民字第138號原告 温瑋筑 訴訟代理人 邱智偉 律師被告 洪文河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0年度交易字第65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廖健男
法官林慧欣法官蘇品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
書記官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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