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97號上訴人即被告公業 游尼 法定代理人 游文顯
游文通 游國勝 游嘉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游木根 等間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78,3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87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姚銘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
書記官楊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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