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緝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緝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緝字第2號原告 吳福建 被告 李坤祥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暫寄於法務部○○○○○○○○○○○)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緝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黃湘瑩
法官梁世樺
法官游涵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宥寬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