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抗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抗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104號抗告人 林聖欽 相對人 陳三和 碾米廠(合夥商號)法定代理人 陳啓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10月22日本院104年度司票字第182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此項聲請之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有最高法院57年台抗字第76號判例可資參照。質言之,准許本票強制執行之裁定因屬非訟事件裁定,為裁定之法院僅就本票為形式上之審查,抗告法院亦僅就形式為審查,無從審酌屬於實體上法律關係之事由。
二、抗告人抗告意旨略以:伊於103年2月起至104年5月間,均有陸續清償款項,然相對人均未將該部分款項予以扣除;且伊名下所有之三噸半貨車,質押迄今已逾1年半之久,其中所衍生之車輛折舊費用暨營利之損失及遭實際使用後所產生之交通規費亦未予以扣除,為此提起抗告,請裁定將原裁定廢棄等語。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主張其執有抗告人為發票人之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共15紙(下稱系爭本票),詎相對人屆期提示未獲付款,依票據法第123條聲請裁定許可強制執行等情,業據相對人提出系爭本票15紙為證,而依系爭本票之記載形式上觀察,其已具備本票有效要件。抗告人雖以前揭情詞置辯,惟其所辯縱屬實在,揆諸前揭判例意旨,亦屬實體上之爭執,應由抗告人另循民事通常程序救濟,實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審究,原裁定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並無違誤,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又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前項費用之負擔有相對人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及同法第21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抗告業經駁回在案,依上開法條規定,本院自應確定非訟事件費用額。茲因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除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未有其餘非訟費用之支出。是以,本件抗告人應負擔之非訟費用額確定為1,000元。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
書記官盧昱蓁┌────────────────────────────────┐│附表:104年度抗字第104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請求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新臺幣)│(新臺幣)│││├──┼──────┼────┼────┼───────┼────┤│001│103年6月11日│25,000元│15,403元│103年7月31日│CH428254│├──┼──────┼────┼────┼───────┼────┤│002│103年6月11日│25,000元│25,000元│103年8月31日│CH428255│├──┼──────┼────┼────┼───────┼────┤│003│103年6月11日│25,000元│25,000元│103年9月30日│CH428256│├──┼──────┼────┼────┼───────┼────┤│004│103年6月11日│25,000元│25,000元│103年10月31日│CH428257│├──┼──────┼────┼────┼───────┼────┤│005│103年6月11日│25,000元│25,000元│103年11月30日│CH428258│├──┼──────┼────┼────┼───────┼────┤│006│103年6月11日│25,000元│25,000元│103年12月31日│CH428259│├──┼──────┼────┼────┼───────┼────┤│007│103年6月11日│25,000元│25,000元│104年1月31日│CH428260│├──┼──────┼────┼────┼───────┼────┤│008│103年6月11日│25,000元│25,000元│104年2月28日│CH428261│├──┼──────┼────┼────┼───────┼────┤│009│103年6月11日│25,000元│25,000元│104年3月30日│CH428262│├──┼──────┼────┼────┼───────┼────┤│010│103年6月11日│25,000元│25,000元│104年4月30日│CH428263│├──┼──────┼────┼────┼───────┼────┤│011│103年6月11日│25,000元│25,000元│104年5月31日│CH428264│├──┼──────┼────┼────┼───────┼────┤│012│103年6月11日│25,000元│25,000元│104年6月30日│CH428265│├──┼──────┼────┼────┼───────┼────┤│013│103年6月11日│25,000元│25,000元│104年7月31日│CH428266│├──┼──────┼────┼────┼───────┼────┤│014│103年6月11日│25,000元│25,000元│104年8月31日│CH428267│├──┼──────┼────┼────┼───────┼────┤│015│103年6月11日│25,000元│25,000元│104年9月30日│CH428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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