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7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峻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2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峻銘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受刑人郭峻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均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而分別確定在案,此有附表所示確定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應執行刑之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文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薇如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4年12月30日│105年06月06日│││││││├────────┼──────────┼──────────┼──────────┤││││││偵查(自訴)機關│士林地檢105年度毒偵│士林地檢105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534號│字第1647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易字第757號│105年度審易字第3121│││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5年06月28日│106年01月18日││├───┼────┼──────────┼──────────┼──────────┤││││││││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易字第767號│105年度審易字第3121│││判決│││號│││├────┼──────────┼──────────┼──────────┤││判決│105年08月01日│106年03月01日││││確定日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