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8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807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振瑞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之記載,應更正為「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月」。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關於「論罪科刑之理由」及「應適用之法律」關於累犯相關記載均予以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
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累犯」乃係誤繕,揆諸首揭規定及解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子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妤甄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