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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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訴字第6號
原   告  周秀麗
訴訟代理人  張元宵 律師
複代理人  賴見強 律師
被   告  游丞德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 律師
複代理人  沈泰宏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
6月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二項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
書記官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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