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6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6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埔里鋼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甲○○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查本件聲請狀具狀人欄未見聲請人簽章,請具狀予以補正。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
埔里簡易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
書記官高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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