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上重更(一)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重更(一)字第一六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義務辯護人 陳惠美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壹年貳月貳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王光照
法官黃仁松法官黃壽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黃富美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