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勞訴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勞訴字第190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兄弟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因96年勞訴字第190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請求確兩造僱傭關係至民國88年4月28日止存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肆拾捌萬玖仟伍佰貳拾陸元(民國95年6月28日至99年4月28日止,共46個月,上訴人每月薪資為新台幣32,381元,合計1,489,5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叁仟陸佰貳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靜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1日
書記官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