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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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31號原告 林素鎮 訴訟代理人 歐陽珮 律師複代理人 黃泰翔 律師
酈瀅鵑 律師被告 陳炎昌
李陽崑 李鳳蘭 李鳳妹 李婕安 李桂鳳 陳林 𢵛嬌(即 陳進財 之繼承人) 陳素貞 (即陳進財之繼承人)上二人共同兼訴訟代理人 陳盈光 (即陳進財之繼承人)被告 陳尤澤 (即陳進財之繼承人)
陳建中 (即陳進財之繼承人) 陳秋蘭 (即陳進財之繼承人) 陳怡村 (即陳進財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二更正如本裁定附件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附表二有漏列共有人李鳳妹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
書記官陳杰瑞附件:
┌─────────────────┐│附表二:合併分割後之附圖編碼B、D││部分之應有部分比例│├──┬────┬────┬────┤│編號│共有人│權利範圍│備註│├──┼────┼────┼────┤│1│陳林𢵛嬌│1/3│由左列陳│││陳尤澤││進財之繼│││陳建中││承人 公同 │││陳秋蘭││共有│││陳素貞│││││陳盈光│││││陳怡村│││├──┼────┼────┼────┤│2│陳炎昌│1/3││├──┼────┼────┼────┤│3│李陽崑│1/15││├──┼────┼────┼────┤│4│李鳳蘭│1/15││├──┼────┼────┼────┤│5│李鳳妹│1/15││├──┼────┼────┼────┤│6│李婕安│1/15││├──┼────┼────┼────┤│7│李桂鳳│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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