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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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簡上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簡上字第279號上訴人 王俊丁 訴訟代理人 王陳綺箴 上訴人 王其琳 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永宏 律師被上訴人 周晏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於本院一0七年度訴字第六九二號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上訴人以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臺南市○○區鎮○里鎮○000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下稱系爭房屋),原為訴外人 王金龍 所有,王金龍死亡,其繼承人王俊丁、王其琳、 王安頡 等人經遺產分割協議,由王安頡即被上訴人配偶繼承取得系爭土地,被上訴人取得系爭房屋等遺產,嗣於民國103年12月3日王安頡將系爭土地贈與被上訴人,上訴人未經被上訴人同意,擅自加蓋圍牆,阻礙被上訴人通行使用系爭土地,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第179條、類推適用民法第425條之1規定,請求上訴人拆除系爭土地上圍牆,返還該部分土地,並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等語。惟上訴人否認遺產分割協議將系爭土地分由王安頡取得乙節,並以王安頡所為系爭土地繼承登記無效,及被上訴人非善意受讓人為由,另訴請求確認王安頡、被上訴人就系爭土地繼承及贈與登記之物權行為等不存在,並訴請塗銷登記,現正於本院107年度訴字第692號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繫屬中。而本件被上訴人得否本於所有權人地位請求上訴人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及拆屋還地,係以被上訴人是否為系爭土地所有權人即上開訴訟確認之法律關係為據,故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再開本件言詞辯論後,並於本院107年度訴字第692號訴訟終結前,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杭倫
法官林勳煜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
書記官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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