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投刑簡字第2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投刑簡字第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投刑簡字第28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另案在臺灣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39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事實部分被告甲○○之前科資料應更正為「甲○○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南投簡易庭判處有期徒刑4月,嗣經本院合議庭駁回上訴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月、4月,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揭二案經接續執行,於95年2月1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適用法條部分「第47條」應更正為「第47條第1項」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6年1月15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廖慧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月15日
書記官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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