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聲字第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聲字第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12號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6樓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甲○○因竊盜等罪,經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劉登俊法官江德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95年4月18日
A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竊盜│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2年12月31日│91年7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苗栗地檢││年度案號│92年度偵字第2034號號│92年度偵字第2034號│├─┬──────┼──────────┼──────────┤││法院│苗栗地院│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3年度訴字第149號│94年度上訴字第1780號││實│││││審├──────┼──────────┼──────────┤││判決日期│94年7月28日│94年11月1日│├─┼──────┼──────────┼──────────┤│確│法院│苗栗地院│高最法院││定├──────┼──────────┼──────────┤│判│案號│93年度訴字第149號│95年度台上字第82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4年9月13日│95年2月16日│├─┴──────┼──────────┼──────────┤││苗栗地檢94年度執字第│苗栗地檢95年度執字第││備註│2300號│6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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