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8年度重簡字第633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重簡字第63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乙○○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柏宥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4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可以補正者,原第一
審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
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8年5月21
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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