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士簡字第1074號
原 告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兩蔚企業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2
1,900元,應繳裁判費16,14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5,64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