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4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4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478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具保人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000元,由具保人甲○○於民國98年3月31日繳納上開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回。
三、茲因被告於本院審理期間,經本院屢次傳喚並未到庭,具保人甲○○經傳喚亦未帶同被告到庭。另經本院命警前往被告位於新竹市○區○○里○鄰○○路○○○號之住所拘提無著,有本院核發之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各1份在卷足憑。此外,被告目前亦未在監在押,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1件足憑,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1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魏瑞紅
法官馮俊郎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0月19日
書記官吳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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