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3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3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335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白御 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永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勝榮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相對人永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居所。
二、釋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及請求權依據。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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